发布时间:2018-07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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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,国务院正式印发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,此次《三年行动计划》与“大气十条”一样规定了十条要求,每一个要求同样标准了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。但与“大气十条”相比,具体要求内容有了不少改变。
行动重点区域改变
在“大气十条”中,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、长三角和珠三角,此次重点领域改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。具体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,包含北京市,天津市,河北省石家庄、唐山、邯郸、邢台、保定、沧州、廊坊、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,山西省太原、阳泉、长治、晋城市,山东省济南、淄博、济宁、德州、聊城、滨州、菏泽市,河南省郑州、开封、安阳、鹤壁、新乡、焦作、濮阳市等;长三角地区,包含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;汾渭平原,包含山西省晋中、运城、临汾、吕梁市,河南省洛阳、三门峡市,陕西省西安、铜川、宝鸡、咸阳、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。
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由城市级扩展到区县级
“大气十条”执行过程中,我国建设了由1436个国控站点组成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,此次《行动计划》中要求加强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,国家级新区、高新区、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。具体要求为:
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。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,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。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,2020年底前,东部、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的区县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,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。国家级新区、高新区、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。加强降尘量监测,2018年底前,重点区域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。重点区域各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,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。重点区域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、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。研究发射大气环境监测专用卫星。(生态环境部牵头,国防科工局等参与)
VOCs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
我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前主要针对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排放比较多的企业,此次《行动计划》要求将VOCs排放企业也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。要求如下:
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。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,以及石化、化工、包装印刷、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,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,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,2019年底前,重点区域基本完成;2020年底前,全国基本完成。(生态环境部负责)
移动源监测提到新高度
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。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、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—省—市三级联网,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,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。2018年底前,重点区域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,其他区域2019年底前建成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,建设排放监控平台,重点区域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。研究成立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,建设区域性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。(生态环境部牵头,公安部、交通运输部、科技部等参与)